美容医疗机构、医疗美容科(室)基本标准(试行)

12次阅读
没有评论

共计 3133 个字符,预计需要花费 8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。

美容医疗机构、医疗美容科(室)基本标准(试行)

卫生部关于印发《美容医疗机构、医疗美容科(室)基本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

卫医发 [2002]103 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:
    根据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,我部对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(试行)》(卫医发[1994] 第 30 号)中美容医院、医疗美容门诊部、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,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(室)基本标准。现将《美容医疗机构、医疗美容科(室)基本标准(试行)》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部。
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。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

 附件: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 美容医疗机构、医疗美容科(室)基本标准 (试行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美容医疗机构
   
美容医院
  一、床位和牙椅   
  住院床位总数 20 张以上,美容治疗床 12 张以上,牙科综合治疗椅 4 台以上。
  二、科室设置
    (一) 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、美容外科、美容牙科、美容皮肤科、美容中医科、美容治疗室、麻醉科。
    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剂科、检验科、放射科、手术室、技工室、消毒供应室、病案资料室。
  三、人员
    (一) 每床 (椅) 至少配备 1.03 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。
    (二)每床 (椅) 至少配备 0.4 名护士。
    (三)至少有 6 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 2 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。
    (四)每科至少有 1 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。
  四、医疗用房
    (一)  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。
    (二) 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。
    (三)  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,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。
    (四) 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,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。
  五、设备
    (一) 基本设备
    呼吸机  心电监护仪  自动血压监测仪  电动吸引器  体外除颤器  麻醉机  吸脂机  无影灯  紫外线消毒灯 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  器械柜 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  X 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  喷砂洁牙器  光固化治疗机  正颌外科器械  X 光牙片机  银汞搅拌机  技工设备  口腔全景 X 光机 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  电凝器  激光机  电子治疗机  皮肤磨削机  离子喷雾器  文眉机  皮肤测试仪 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 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  恒温培养箱  电冰箱 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
    (二) 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,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。
    (三)  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  六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;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、医院感染管理规范、消毒技术规范,并成册可用。
  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并保证医院的运营。

医疗美容门诊部
  一、床位
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 4 张,手术床位 2 台,牙科综合治疗椅 2 张,观察床位 2 张。
  二、科室设置
    (一) 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、美容外科、美容皮肤科、美容牙科,可设置美容中医科、美容治疗室。
    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剂科、化验室、手术室。
  三、人员
    (一) 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 2.4 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。
    (二)每张观察床、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 1.03 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 0.4 名护士。
    (三)至少有 5 名执业医师,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 1 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。
    (四)每科目至少有 1 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。
  四、医疗用房
    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。
    (二)每室独立。
    (三)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。
    (四)诊室每美容治疗床、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。
  五、设备
    (一) 基本设备
   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  无影灯  紫外线消毒灯 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  电凝器  电动吸引器  离子喷雾器  多功能美容仪  皮肤磨削机  文眉机  激光治疗机  电冰箱  消毒柜 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 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
    (二) 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  六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;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、感染管理规范、消毒技术规范,并成册可用。
    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。

   医疗美容诊所
     一、床位
   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 2 张,或手术床 1 张及观察床 1 张,或牙科综合治疗椅 1 张。
     二、科室设置
    (一)  临床科室:美容外科、美容皮肤科、美容牙科、美容中医科 4 科目中不超过 2 个科目。
    (二)  医技科室:根据开设的科目,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。
    美容外科:至少设有手术室、治疗室、观察室。
    美容牙科:至少设有诊疗室。
    美容皮肤科: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。
    美容中医科: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。
    三、人员 
    每一科目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 1 名护士。
    四、医疗用房
    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。
    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    (三)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,或每美容治疗床、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。
    五、设备
    (一) 基本设备
    美容外科: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  消毒柜  吸引器  无影灯  紫外线消毒灯  电凝器 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。
    美容皮肤科:皮肤磨削机  离子喷雾器  多功能美容仪 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  超声波  治疗仪  消毒柜  文眉机 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。
    美容牙科:消毒柜 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 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。
    (二) 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,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。
    六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,人员岗位责任制;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、感染管理规范、消毒技术规范,并成册可用。
    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并保证诊所的运营。

医疗美容科(室)  

  一、床位
   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 4 张,手术床 1 张,牙科综合治疗椅 l 张,观察床 1 张。
    二、科目设置
    (一) 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、美容治疗室。在美容外科、美容皮肤科、美容牙科、美容中医科 4 个科目中至少设 2 个科目。
    (二)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。
    三、人员
    (一) 每台手术床配备 2.4 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。
    (二)每张观察床、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 1.03 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 0.4 名护士。
    (三)每科目至少有 1 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 1 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。
    四、医疗用房
    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 lOO 平方米。
    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    (三)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。
    (四)诊室每美容治疗床、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。
    (五)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。
    五、设备
    (一) 基本设备
    美容外科: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  电凝器  吸引器  紫外线消毒灯  无影灯 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。
    美容皮肤科:离子喷雾器  多功能美容仪  皮肤磨削机  文眉机  激光治疗机 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。
    美容牙科:牙科必备消毒设备  电冰箱。
    (二) 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,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。
    六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;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、感染管理规范、消毒技术规范,并成册可用。

正文完
 0
评论(没有评论)